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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历史沿革与特点
文献标识码:A
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事业迅猛发
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和项目712个,与1995年初相比,增加了9倍多,
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为中国教育事业的发
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更好地
规范和引导合作办学活动,使其能够真正“为我所用”是中
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制定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发展
1.政策形成前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开始摆脱精神桎梏,慢
慢得以复苏,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对于合作办学,人们
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仅在高校之间开展了少量的合作办学
的探索活动。由于这些合作行为规模较小,程度较浅,尚处
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当时百废待兴的特殊的历史年代,合作
办学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政策领域,没有针对合作
办学的具体的政策法规。
1982年,在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
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一规定从办学主体上打破
了政府单一办学体制,允许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教育,为中
外合作办学奠定了宪法基础。
2.政策初步形成阶段
经过70~80年代的发展,我国境内的合作办学机构逐
渐增多,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因此在办学过程中出
现了较多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中外合作办学陷
入了僵局。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在对中外合作办学中
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管理法规进行大量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起草并于1993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境外
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
知》明确指出,多种形式的教育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是中国
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有条件、有选择地引
进和利用境外于我有益的管理经验、教育内容和资金,有利
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积极慎
重、以我为主、加强管理、依法办学”的原则;遵守中国法
律,贯彻中国教育方针,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管理
和监督。《通知》为中国今后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出台奠定
了主要基调。
在《通知》的基础上,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讨论和修改,
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委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外合作办
学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就中外合
作办学的意义、性质、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标准及
程序、办学主体及领导体制、证书发放及文凭学位授予、监
督体制等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搭建起了我国中外合作办
学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
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作为《暂行规定》的重要
补充,与《暂行规定》一起使中国中外合作办学步入了依法
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
3.政策调整阶段
《暂行规定》和《通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外合作
办学的有序开展,然而由于新形势、新问题的出现以及立法
本身存在的不足、冲突和不一致问题,导致了政策解释及执
行的困难。
加人世贸组织后,为了更好地履行在WTO所作的承诺,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对当时的合作办学政策进行了修
改与完善。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3年9月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方针
和原则,并对申请的具体要求和过程、机构的领导与组织、
教育教学的开展、资产与财务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和法律责
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与规定。
2004年6月2日,为了更好的实施《条例》,教育部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下称
《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7月2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
8月20日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对《条例》施行前以及《条例》
施行后至《实施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复核。《条例》及《实施办
法》的出台对中国现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具有重要价值,
使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了法制化阶段。
二、中外合作办学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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