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要税收政策回顾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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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要税收政策回顾(老会计人的经验)

0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基本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扩围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0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增力

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新增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

0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可结转

老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0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全国推广

老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全国。

(政策依据:财税〔2017〕79号)。

05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有利好

基本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新规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06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增值税税率

新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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