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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何滨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案例6-8】【案例概况】某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五建”)系碧海城项目的承建单位。2008年3月12日,碧海城项目部木工刘某在施工作业时不慎滑倒,其身体被旁边高速运转的圆盘锯从肺部位置横向切开,工地工人马上拨打120求救,但医生赶来后确认刘某已死亡。事故发生时,该项目部经理林某和安全员孙某均不在现场,林某当天知道此事后,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相关情况,但没有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孙某当天获知事故发生后虽赶到了现场,但也没有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当天,该项目监理部向五建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将事故上报给该市建筑主管部门,但五建只是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让保险公司到现场勘验并拍照。3月17日,五建私下与刘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案例6-8】【案例概况】2008年4月初,碧海城项目负责人许某托人联系到时任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李某进行座谈,虽谈到了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如何处理的话题,但没有向李某报告本案事故。4月14日,根据市安监局的意见,市建设局对碧海城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但受调查人员均称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月5日,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了碧海城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随即,文昌市政府发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始进行多方调查取证,在向碧海城项目部安全员孙某、项目经理林某调查取证时,两人均证实事故发生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之后,在安监局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五建才告知事故情况,碧海城项目部才向市建设局、公安局提交了《关于文昌碧海城工地伤亡事故的报告》。2009年2月,市安监局以五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建不服,于2009年12月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6-8】【法院判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及时、全面、如实向法定部门报告。五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是采取了私了的办法处理事故,尽管后来在有关部门调查时报告了事故情况,但并非主动报告。五建存在故意隐瞒事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属于瞒报。故判决维持安监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建不服一审判决,向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认为,五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全面、如实向法定部门报告。事发一个多月后,建设局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时,该公司仍隐瞒不报,在安监局调查的过程中,才报告了事故情况。安监局等部门对本案事故情况的了解,是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后才获得的,并非来自五建的主动报告,故五建的行为构成瞒报。安监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应予维持。2010年8月23日,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6-8】【案例评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为隐瞒事故,在法定时限内不主动向法定部门如实报告,在被有关部门发现并开展调查时才不得已告知事故真相的,仍属瞒报事故。《建筑法规》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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