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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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何滨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案例4-22】【案例概况】农某离开工作单位9年后,以原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超过仲裁时效驳回申请的决定后,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经过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太平镇的农某于2003年11月6日应聘到崇左某糖业公司从事司磅员工作,属该公司招用的2003—2004年度榨季季节工,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榨季结束后,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并于2004年4月16日口头通知农某:由于本榨季生产已经结束,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了。农某自次日起也不再到岗。【案例4-22】【案例概况】2012年3月26日,农某向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某提出,糖业公司聘用其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口头辞退自己,既未说明理由,也未办理任何书面解聘手续,又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决崇左某糖业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的工资5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8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5月24日,仲裁委员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农某的仲裁请求,农某向法院起诉。【案例4-22】【案例概况】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自被告崇左某糖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后,双方的劳动争议即已发生,原告至2012年3月26日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期限。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筑法规》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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