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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何滨山东工业职业学院2Z2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4-8】2008年5月,小张大学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被一家设备公司聘用。小张所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但是,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便不再分派小张任何工作,也停发了小张的工资,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问题:1.该设备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该设备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分析】(1)该设备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该公司认为小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应当对他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还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该设备公司应当承担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筑法规》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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