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讲座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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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讲座;什么是医疗安全;医疗安全与医疗效果是什么关系?;

影响医疗安全主要原因

;;医疗不良事件分析会

.3.20;案例1;分析;医务人员定义;;案例2;分析;;案例3;分析;;案例4;分析;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因为患者病情复杂性、体质差异性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以及其它一些人为原因,致使事故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案例5;分析;?被告某医院

?原告母亲***于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疗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疗: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疗为脑瘫。;;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该起病例经区医学

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不属医疗事故。

2.原告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从分娩过程中病历统计看,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含有过失。

2.医学会判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造成原告脑瘫原因不明。;???1.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判定。

2.文检判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眷谈话统计”、“实习医师廖某某署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事实。

3.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判定检材,影响了判定结论客观性。

4.再次进行司法判定。;法院

指定委托;1、组成对人体损伤性治疗方法与伎俩及并发症、后

遗症;

2、需要患者负担痛苦检验项目;

3、使用药品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4.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

5.手术切除组织器官;

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

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

9.转诊病人。;;XX区医学会判定结论:某医院诊疗和治疗标准无不妥;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判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通知术后相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负担过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依据判定结论,不能证实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含有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负担赔偿责任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能够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给予确认。

2.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并发症通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眷陈某谈话笔录佐证;

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判定室就原告伤情进行判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组成九级伤残,普通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以下:

一、撤消原审;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负担9,520元。;医院在手术前,凭其专业能力应该能够预见手术所可能发生风险,然而医院却没有将该风险充分通知原告,违反了医院法定义务。;

病人失去了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收治疗权利,侵犯了原告法定权利------知情权。;?当前原告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损害后果十分显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通知相关医疗风险,包含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如难以防止并发症等;

其次,应该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内容。因为医患双方当初动态谈话不能再现,所以,谈话统计成为主要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意义所在。;书面通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

抗辩空间。

口头通知---没有统计,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通知不

能有“确保”、“没问题”等允诺行为。;02品牌价值与品牌资产;01品牌知识概述;;;1、牢靠树立“医疗安全第一”观念,坚持医疗管理中安全有效标准,杜绝事故,降低差错和缺点。;;;;;;;;;卫计委住院患者十大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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