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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
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
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
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
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
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
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
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
[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
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
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
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
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
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
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
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
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
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
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
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
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
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
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
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
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
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
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
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
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
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
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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