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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四【1】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

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

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

所需信息小、反应快。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

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

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

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

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

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

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

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

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

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

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

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

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金融领域里发生的高息揽储情况,是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四)【2】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

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

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

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

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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