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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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

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本

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和省

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的

精神,积极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深入持久地开

展,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加强我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指导思想是,深

入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构筑“教育—实训—指导—

服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体系,加大创新创业教育软硬件方面的投

入,加强实践教学、创新指导和创业训练等环节,最大限度地鼓励和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提供更多创新机会和更大创业舞台,

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氛围,为我省创新性省份建设和“八

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培养更多的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科技处、团

委、学生就业指导处、研究生处、实验设备处、产业处等相关职能部

门和各学院(部)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研究解决资源利用、经费支

持、项目合作等重大决策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教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经费管理等具体的

组织管理工作。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

科生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成立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

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顾问,对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进行宏观指导。专家组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提出

奖励建议。

第五条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

责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与领导。成立院级专家组,

负责对本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初审。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报本着“自由申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鼓励

实实践践、、激励激励创新创新的原则进行,重点面向二、三年级本科生.创业训练

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应由三年级本科生担任项目负责人。

1。申报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科研精

神和初步的创业能力,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

和能力,具备开展创业实践的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项目以团队形式

申报,人数3-5人以内,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

合申报。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成员在项目立项后

同期只能参加一个立项项目

2。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须配有与项目研究领域相匹配

的专业指导教师,跨学科项目最多可配2位指导教师。创业实践申报

项目须配有学校专业指导教师和社会企业导师各1名。对于未通过结

题验收的项目,指导教师五年内不得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

目。

第七条项目评审程序。申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需

填写《佳木斯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所在学院。

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认真审查、初评、推荐到学校。由校“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名单.经公示无

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导师制。学院要

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

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对指导的项目要认真负责,

要切实起到项目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

目组要求填写《佳木斯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验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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