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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课程教案
一、建设法规概论
1.工程法律关系构成得三要素及其内容
(1)主体,a、国家机关: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各主管部门;
b、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
银行;
c、个人。
(2)客体,土木工程得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得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
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等)。
(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得具体表现。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得产生:
就是指法律关系得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得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
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得权利与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得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得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就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得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3)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得变更,必然导致相应得权利与义务,即内容得变更。
(3)法律关系得终止: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
1)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得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得权利义务);
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得权利不
能实现)。
3.工程建设得法律行为
(1)法律事实:
就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得原因。按就是否包含当事人得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得自然现象),
2)行为(就是指人得有意识得活动、行为包括积极得作为与消极得不作)。
(2)法律行为得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得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4.诉讼时效:
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规定消灭其胜诉权得制度。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
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得期限为4年);
(4)权利得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
二、建筑法与建筑许可
1.《建筑法》得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8章,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2)建筑许可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4)建筑工程监理
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7)法律责任
8)附则
2.建筑活动应遵守得原则:
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符合国家得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她人得合法权益。
3.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
(1)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她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从
事建筑活动得具体行政行为”。
(2)三种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4.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
(1)定义:建筑工程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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