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人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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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

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天津市财政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经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由天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因机动车辆保险工作需向乙方提供的,需双方予以有效保护的国家秘密信息。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各单位拥有机动车数量、机动车辆品牌、车型、牌照号、车架号、购置价格、车辆所有人等全部信息。

二、双方确认遵守《保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一)因机动车辆保险工作需要,天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机动车辆有关信息提供乙方后,由乙方按照保密要求负责妥善使用、保管。

(二)乙方应注意明确保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保密信息不能使用与互联网以及其他社会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知悉人员不能向无关人员提供及谈及涉密信息。

三、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要求均应视为违约。作为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行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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