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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行为,保障佛教协会资产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经理、部门经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是指对佛教协会一切资产(包括资金、设备、房屋、土地、知识产权等)的保管、使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的一切行为。

第三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佛教协会的负责人、有关财务管理人员有权了解本单位所属的各类资产的基本情况,询问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佛教协会必须依法享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妥善利用资产,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佛教协会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内部机构和责任制度,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资产管理岗位。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盘活、合理、适度、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注重投资回报,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十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坚持风险控制、效益优先和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十一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纪律严明、奖惩分明和负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资产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内容包括:

(一)资产的申报、登记和备案管理;

(二)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清查管理;

(三)资产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四)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地掌握资产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的申报、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佛教协会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清查管理工作必须实行佛教协会程序的约束,确保资产的合法使用和科学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的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工作必须按照佛教协会内部规定开展。

第十七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管理必须根据佛教协会资产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和佛教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监督和检查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的机构和责任

第十九条佛教协会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内部机构和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条佛教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佛教协会必须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佛教协会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资金,不得违规投资,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科学管理资产,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佛教协会的各级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佛教协会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佛教协会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佛教协会必须开展定期的资产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由佛教协会内设的相关部门负责,也可以由佛教协会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发现资产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佛教协会的领导层进行提报。

第六章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佛教协会的负责人、相关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一)挪用资金,私吞公款;

(二)占用、虚报、骗取公款;

(三)违规投资,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严重影响资产管理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规使用资金;

(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佛教协会的负责人、有关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佛教协会资产管理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第三十三条佛教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关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佛教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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