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楼梦学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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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楼梦学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红楼梦学会”,简称“中国红学会”

(英文译名:TheSocietyofADreamof“RedMansions”)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合的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红楼梦》研究者、爱好

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为推动我国《红楼梦》

研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

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2425室

邮编:100029

E-mail:hongloumeng1979@163.com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会员努力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1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从事《红楼梦》学术研究、教学和

编辑出版工作;

(二)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组织会员开展学术

研究,活跃学术思想,提倡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谦虚谨慎的学风;

(三)本会每2至3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红楼梦》学术研讨会;

(四)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同港、澳、台与海外红学同仁联谊,促

进广泛的学术交流;

(五)组织和参与筹办国际性的《红楼梦》学术研讨会;

(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成立分会。分会可参照本会章

程,并结合当地情况,进行组建和工作。分会在行政上由当地文化学

术主管机构领导,业务上与本会发生联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基础;

(四)在国家正式出版物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红楼梦》研

究文章,或改编发表过《红楼梦》戏剧影视剧本,或在《红楼梦》剧

目演出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其它方面对红学事业有所贡献。

2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或推荐;

(三)由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3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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