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八、关于餐饮单位环保和房屋产权问题(二)房屋产权问题《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理规定》已于2013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或者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63页,共72页,星期六,2024年,5月**八、关于餐饮单位环保和房屋产权问题(2)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3)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第64页,共72页,星期六,2024年,5月**八、关于餐饮单位环保和房屋产权问题(4)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③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65页,共72页,星期六,2024年,5月**九、食物中毒事故处置有关问题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省食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207号)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开展病人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事故现场的控制,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要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事故责任查明后依法进行处罚。第66页,共72页,星期六,2024年,5月**九、食物中毒事故处置有关问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开展卫生处理与食物中毒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二)食品安全鉴定机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鉴定机构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函》(浙食安办函〔2011〕121号)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为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机构。第67页,共72页,星期六,2024年,5月**十、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一)《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1、实施先照后证的许可制度。第四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2、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不合格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双减”政策下初中数学分层作业设计的实践与探究 .pdf
- 《My family photo》(教学设计)-2024-2025学年冀教版(2024)初中英语七年级上册.docx VIP
- 国开电大《创业教育(创业教育专)》形考1-3及综合答案.pdf VIP
- ISO 10009-2024 质量管理——质量工具及其应用指南(中文版-雷泽佳译2024-07).docx VIP
- 人教版初中英语八年级上册 Unit 7 大单元作业设计案例 .pdf
- 美国国父——华盛顿课件.ppt
- 渔父文化内涵.doc VIP
- 2025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校园招聘934人笔试备考题库及答案解析.docx
- 腰椎穿刺术教师赛教案.docx
- 产后大出血的抢救.ppt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