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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5篇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
一、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二、投保人:中小学生学生家长,即投保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在法律上承担保险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三、被保险人:中小学生。
四、保险合同的签订
1、保险合同:指保险单、投保单、批单、保险条款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定义书等书面文件的统称。
2、合同的生效:自保险人收到风险中止金后即生效。
3、投保限额:由学校指导,家庭根据学校规定按要求交纳。
五、险种及保险责任
1、本合同按照我司的《中小学生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承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时即有疾病或身体缺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发生险种所指定的首次保险事故的,定额赔偿。
六、续保及解除合同
1、如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自保险公司确认接到书面申请日零时起,不再承担本合同任何风险。
2、投保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对前期发生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七、赔付申请及理赔方式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或身故,投保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交相关资料。
2、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升学后在学校设立的学生,应在学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投保人签字并交保险费后生效,保险费一经交纳,不可变更、解除。
2、本合同一经签署,即为双方共同遵守之有效合同,不受投保人的变更、冻结等声明影响。
篇2
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
一、合同订立
为规范中小学生保险业务,在受理被保险人申请并签订合同后,投保人应认真阅读、详细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二、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用补偿、住院津贴、意外身故伤残金等。保险公司应尽快审核理赔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三、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周期进行支付。投保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可能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四、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如有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投保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提出书面申请,在保险公司批准后方可生效。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有权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到书面解约申请后,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此期间内,如果有需要续保的情况,投保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相关手续。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效力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诉。
以上是关于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权利,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祝大家在校园生活中平安健康!
篇3
烟台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签署
烟台市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合同是由烟台市中小学学平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和相关事项。保险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受到法律保护。
二、保险责任
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补偿、伤残等级的赔偿、身故的补偿等。
2.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学生在校、上下学途中以及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为一学年,即从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2.保险期间为全年有效,无论学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发生意外事故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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