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贷款新规与信贷业务业务稽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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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贷款新规与信

贷业务业务稽核

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

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且称“三个

办法壹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

规框架,且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通读“三个办法壹个指引”,

其中针对贷款业务操作的制度设计,和以往相比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对借款条件限制、明

确贷款用途、资金使用支付、贷后管理等均作出了硬性规定,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稽核

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壹、具体明确的贷款用途是贷款发放的前提

(壹)办法对用途的规定

无论是针对企业借款的《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仍

是针对个人借款的《个贷办法》,均对贷款用途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将贷款发放条件从“实贷实存”转移到了“实贷实

付”。

1、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即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的规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用途给予了限定。

2、于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有“借款用途及仍款来

源明确、合法”的规定。

3、《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

人贷款。个人于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

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

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二)稽核的要点和方法

1、稽核过程中,要求对借款人(企业、单位)的用途进

行仔细、深入的判断,要防止出现笼统地以“周转”“流动

资金”“固定资产投入”等名义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调查人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进行深入调查,蒙混过关。

2、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稽核能够通过查见项目立项审

批文件、项目可行性方案等确定其用途;流动资金贷款能够

通过查见借款人和商品(服务)供应商或购入方签订的供销

合同等资料进行判断;对个人借款用途的判断主要应根据不

同的具体用途加以确定。

同时,对于转贷、债务重组等事项,也务必对贷款的实

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认真测算转贷是否符合条件。

二、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控制资金走向的关键

(壹)办法对支付方式的规定

1、《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于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

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

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运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情况等因

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

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和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

系且借款人信用情况壹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

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

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

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

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

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且要求贷款人应

于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关联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

合同约定条件,于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二)稽核的要点和方法

1、于对贷款发放后支付方式的稽核时,应严格把握特殊

情形要求,对事先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未达到

受托支付起点的生产运营贷款等个人贷款应作为特殊情形加

以区别。对不符合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条件的客户,必须坚持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于实际稽核过程中,重点应放于借、贷双方于合同中

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实际支付行为是

否符合支付条件上。同时也能够根据支付交易记录的收款对

象佐证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3、稽核操作时,可采用调取约定支付账户的资金实际支

付节点、额度和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文件中关于付款的约

定条款进行比对,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比对、借款人的提

(收)货签收文件进行比对等方法,确定支付行为是否正常;

也能够通过内外核对的方式确定支付行为的真实性。

三、强化面谈面签制度是防止顶冒名贷款的保证

(壹)强化面谈面签制度的实际意义

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发放顶、冒、假名贷款是农村

信用社贷款经办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最突出的隐患。

“贷款新规”中对个人贷款强调面谈面签,既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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