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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公务车辆管理。
切实做到公车公用、合理调度、节约开支、保障行驶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制
度。
第二条局车队。
在市局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市局各单位(除吉州、青原分局外,下同)驾驶员
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各单位的公务车辆,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和车辆的保养、维护、
维修和安全。吉州、青原分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车辆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
管理制度。
第三条局车队管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全部车辆。
包括执法监察支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的车辆。驾驶员集
中在局小办公楼一楼上班(执法监察支队的司机在支队办公室上班)。
第四条每辆公务车指定专职驾驶员一名,负责驾驶和车辆保养维护和安全。
非指定的专职驾驶员或其他人不得驾驶车辆,如有发现其他人驾驶车辆,扣除
专职驾驶员当月的补助,经教育不改的,更换专职驾驶员;如他人驾驶车辆出现安
全事故,由当事人和专职驾驶员共同负责,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并对专
职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条车辆管理与调度。
局机关车队车辆由车队队长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必须服从队长的领导及车
辆调度。
(一)保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工作用车;原则上保证调研员、助理调研
员和办公室公务、接待用车。
(二)局机关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包括局领导、办公室、监察支队、地籍管理
站、勘察规划队用车。
(三)局领导外出用车,应先与车队队长联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
车队队长外出时,直接到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处领取派车单。如有紧急公务不能及
时取得派车单,在回局后应及时补领派车单,并由补办人填写说明。执法监察支
队、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规划队需要用车,由单位负责人与车队队长联
系,由队长向驾驶员出具派车单。没有派车单的用车一律不准报销汽油费和出差补
助。局领导市区内用车不需派车单。
(四)各科(室)遇有特殊工作任务,确实需要用车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
报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如办公室主任不在家时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由车队队长
安排用车,并出具派车单。科(室)用车原则上使用分管领导相对固定的车辆。监
察支队、地籍管理站、勘察规划队市内用车不需派车单,但必须报告车队队长,由
队长统筹安排。
(五)驾驶员的差旅费(包括用车局领导的差旅费),由驾驶员每月底持派车
单和有关票据结算,由车队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会计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局领导
审批。
第六条车辆维修和购买车辆配件。
(一)车辆修理和购买车辆配件、车内装饰首先由车队队长对车辆进行检查,
据实提出具体的修理或确需购置配件的意见,书面报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主
任审批。并由车队队长会同局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和财会人员确定维修点和购买
点。
(二)办理车辆维修的程序为:驾驶员向车队队长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维修项
目――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对申请修理车辆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修理的
由车队队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驾驶员到维修点对维修项目进行核定,并预算修
理费――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后维修
项目通知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修理完后由驾驶员、车队队长、办公室分
管的副主任、会计审核修理项目及修理费并签字(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
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组织有关人员到维修点进行结算,然后报办公室主任、分管
办公室副局长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或审批,支付修理费。
(三)购买车辆配件及车内装饰品(包括车胎、座垫等)的程序为:驾驶员书
面提出购买报告――车队队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
主任审批――队长按批准的购置品种会同驾驶员到市局办公室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并
签好单(附审批意见单)――每半年统一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财会人员到购置点
结算――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审批、报帐。
第七条车辆保险。
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险种按市采购办规定由车队
队长与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经财务审计科审核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
审批。
第八条汽油费管理。
按照省政府采购办文件规定统一使用IC卡加油(出省或边远地区确需加油,
由乘车领导签署证明方可报帐),由车队队长与财会人员根据油料使用情况,安排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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