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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
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
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
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
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
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
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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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
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
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
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
作。
第^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
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
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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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
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
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
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开户行要将
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
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
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
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
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
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
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
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
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
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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