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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文档
Detailed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InterimMe
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overseasinvestmentof
insurancefunds
编订:JinTai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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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
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20xx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xx〕93号
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
细则》分总则、资质条件、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
附则6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
定。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
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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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
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
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
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
足下列条件:
(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
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
少于2人;
(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
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
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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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
亿元人民币;
(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
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
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
30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美元或
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
规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投资团队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从业资格要求,且
平均从业经验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从业经验8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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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受托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团内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
产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管理或
者涉及的资产。
受托人从事专项资产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
第一款第(三)项管理资产规模的限制:
(一)管理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
币以上;
(二)管理专项资产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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