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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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585—2024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退役与关闭阶段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按照GB14586执行。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GB

27742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

50421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

GB

50520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GB

50521

核工业铀矿冶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铀矿冶放射性废物radioactivewastesfromuraniumminingandmilling

在铀矿开采、选冶和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其放射性水平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3.2

铀矿冶废物管理设施uraniumminingandmillingwastemanagementfacilities

用于处理、贮存、处置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设施。3.3

隐蔽工程concealedworks

铀矿冶设施在工程完工后表面被物体覆盖无法在其表面直接检验其工程质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检验其参数是否达标的环保工程,如蒸发池、尾矿(渣)库的防渗措施。

4通用要求

2

GB14585—2024

4.1铀矿冶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阶段,应按照放射性废物源头控制、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要求,统筹考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4.2铀矿冶废物管理设施场址选择应满足GB23727相关规定的要求;设计应按GB50521和GB23727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通过优化管理、材料选择和控制、循环使用和复用、分类收集处理和减容,以及优化运行程序等方法实现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4.3铀矿冶应优先采用废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少、废物循环与复用率高、废物处理效果好、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4.4在建设铀矿冶废物管理设施时应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建设期间应当采取与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全分析报告等一致或更优的措施,确保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和固体废物管理得到有效控制。

4.5铀矿冶设施运行期间,应采取措施,控制气态和液态流出物中的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应保证将固体废物置于适当的控制之下,不应滥用废石和铀尾矿(渣);控制氡的释放;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6铀矿冶废物管理设施的运行应满足或具备下述条件:a)具有运行、维护和监测的完整操作规程;

b)运行、维护和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

c)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应全面检查和良好维护;

d)对需要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限制,对从现场清除出去的物料进行管控。

4.7铀矿冶设施关停期间,应继续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控制,降低废石和铀尾矿(渣)氡的释放,防止放射性物质以任何可能的途径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

4.8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技术和方案。

5放射性废气及气态流出物

5.1废气排风口应按当地常年较小频率的风向尽可能布置在居民区的上风侧,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井的辐射防护距离应符合GB23727的要求。

5.2井下开采应采取以机械通风、喷雾洒水、密闭等为主的综合防尘降氡措施。露天开采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等防尘措施,露天坑较深时还应采取机械通风方式防尘降氡。

5.3井下原地爆破浸出采铀时,应充分考虑高浓度氡的排出,直接引入排风道。

5.4一年以上暂不作业或废弃的井下采场应采取封堵措施进行密闭。

5.5选冶厂应采取通风等防尘降氡措施。产生粉尘的设备,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净化等降尘措施。

5.6选冶厂的气态流出物宜采取有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23727的相关规定要求;当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其高度应高出进风口6m以上。

6放射性废水及液态流出物

6.1尾矿(渣)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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