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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

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

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

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

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

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

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

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

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设

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

二、什么是检察官?——请同学们回答:

下列属于检察官范畴的有:

A.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

B.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

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答案:C。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

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

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

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

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

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

员等不属于检察官。

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期限

1.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

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

条件未作修改),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任

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

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

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

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

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

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

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

两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

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

律工作满一年。

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

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

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

各级政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

不能超过两届。

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

确的任期规定。

四、检察官的从业场所——各级检察院的设置

1.《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

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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