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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保险法的历史渊

自杀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

过失责任

损害的赔偿

保险法的历史渊源

自杀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杀条款

有关自杀的通说,自杀即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

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

不能称之为自杀或者说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

自杀

人寿保险中“自杀”一词简单地从广义上说

就是指“非他杀”

例: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中无民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不能成为被保险

人的。而保险业务中往往将有关自杀问题的

条款称之为自杀条款.

有学者是这样给自杀

条款定义的:“自杀条款是指保险人于合同

履行一定期限内有故意自杀的行为,保险人

对由此导致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

种约定。

自杀条款的特点及目的

自杀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

杀不属于包责任范围,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条款.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

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

(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

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

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

付保险金,

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

通过人身保险为其遗属谋取保险金而产生道

德危险以及主要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

自杀条款的性质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

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

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一般来说来,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是作

为免除责任的条款拟出的,把自杀作为保险

的除外责任。自杀条款的规定,有利于社会

公平的弘扬,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

案例

隐瞒病史后自杀

是否该拒赔?

2004年5月,张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人寿

保险一份,年缴保费。张某对自己的病史进

行了隐瞒。张某在缴纳保费两年后停止缴纳

保费,保险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后中止了该

合同。2006年11月张某补缴保费,并申请复

效,得到保险公司确认。

2007年1月,张某由于生意不顺,自杀身亡,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不

实告知和自杀为由拒绝赔付,张某家属将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

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为合同的复效,仅适

用于人身保险中的寿险合同,确定寿险保单

复效的性质是原保单的延续还是新保单的订

立十分重要

因为它将影响到对不可抗辩条款及自杀条款

的适用,这也是上文案例中的主要争议点。

那么,按照我国保险法,应当如何看待这一

问题呢?

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适用

于人身保险合同,指人身保险合同除了欠缴

保费以外,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

务的异议是受到时间限制的,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后,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此一定期间即为可争议期。因为人身保险合

同多系长期合同,时间过久,保险人不易查

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另外,被保险人身故

后,受益人也不一定能够明了投保当时的告

知情况。

对自杀条款的适用

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各国保险法及寿险

保单中一般都有自杀条款的规定,即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自杀事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

合同成立逾一定期限后则例外,仍须给付保

险金。寿险保单中自杀条款所规定的期限自

原寿险保单生效之日起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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