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四经济诉讼法律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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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4.1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经济

纠纷,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

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4.2经济诉讼的原则

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

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告,使其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

结案方式。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变更或者放弃其享

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诉讼权利,但处分行为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不

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个人经济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

支持起诉者限于单位,不包括个人。

4.3经济诉讼的参加人

当事人——指因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受

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代理人——指在经济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

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

厉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合法

权益的人。

4.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之间对受

理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相互

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

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专业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

4.5经济案件的管辖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

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

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

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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