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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
(下
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1.不平等条约签订的影响
2.“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目的
3.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愿望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
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沈家本(1840-1913),今浙江吴兴人。1883年进土。
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史、刑部左侍郎、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1903年清
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他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至1910
年被解职。
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
案,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
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给
予批判总结的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
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
修律过程中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和以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尖锐争论。
“礼教”,即维护纲常名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
“法理”即“法律之原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无夫奸”“亲属相奸”,“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结果
增加《附则》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
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并规定尊长亲属有
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如何评价
(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
伤尊亲属罪,“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
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
因其情节仍处死”。
(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
处死”。
(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
要判处刑罚。
(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
卫”。
“礼法之争”涉及的法律与道德、与风俗习惯、与社会
家庭教育关系等重大问题,反映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两种对
立的法律观的冲突。
守旧派以传统的封建礼教为武器,以朝廷为坚强后盾,
拼命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秩序,攻势
凌厉;
“法理派”欲以资产阶级刑法学说和原则制度来改造
中国传统的法律,触犯了数千年封建统治的支柱,招致“礼
教派”群起而攻之,他们虽运用西法奋力反驳,但又不得不
处处小心翼翼,可见“法理派”的进步作用和积极影响,
也显露出软弱。
性质:这场论争是统治阶级政治集团内部的一次思想冲
突,也是两派于清朝即将灭亡之际,在挽救其命运的政策策
略和实施方法上的分歧,而他们维护清朝统治、收回治外法
权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
和的。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法理派一次次的妥协和让步。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
臣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
察。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
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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