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清朝法律制度下.pdfVIP

{合同法律法规}清朝法律制度下.pdf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

(下

清末修律

一、修律的背景与实质

1.不平等条约签订的影响

2.“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目的

3.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愿望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

体现着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沈家本(1840-1913),今浙江吴兴人。1883年进土。

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史、刑部左侍郎、大理院

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1903年清

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他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至1910

年被解职。

长期任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王章、刑狱档

案,系统地研究和考订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源流

沿革,成为谙悉中国古代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给

予批判总结的著名法学家。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

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奠基人。

修律过程中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和以

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尖锐争论。

“礼教”,即维护纲常名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正统;

“法理”即“法律之原理”,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用语。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争论焦点:立法宗旨,即以封建伦理纲常还是以西方法律理论

为宗旨。集中在《大清新刑律》修订.

“干名犯义”,存留养亲,“无夫奸”“亲属相奸”,“子

孙违犯教令”、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结果

增加《附则》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

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并规定尊长亲属有

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如何评价

(一)凡危害帝室罪、内乱、外患罪及杀

伤尊亲属罪,“处以死刑者,仍用斩”。

(二)凡犯毁弃、盗取尸体罪、发掘尊亲

属坟墓等罪,“应处二等徒刑以上者,得

因其情节仍处死”。

(三)凡犯强盗罪者,也可“因其情节仍

处死”。

(四)与无夫妇女通奸构成犯罪,双方都

要判处刑罚。

(五)“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

卫”。

“礼法之争”涉及的法律与道德、与风俗习惯、与社会

家庭教育关系等重大问题,反映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两种对

立的法律观的冲突。

守旧派以传统的封建礼教为武器,以朝廷为坚强后盾,

拼命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统治秩序,攻势

凌厉;

“法理派”欲以资产阶级刑法学说和原则制度来改造

中国传统的法律,触犯了数千年封建统治的支柱,招致“礼

教派”群起而攻之,他们虽运用西法奋力反驳,但又不得不

处处小心翼翼,可见“法理派”的进步作用和积极影响,

也显露出软弱。

性质:这场论争是统治阶级政治集团内部的一次思想冲

突,也是两派于清朝即将灭亡之际,在挽救其命运的政策策

略和实施方法上的分歧,而他们维护清朝统治、收回治外法

权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

和的。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法理派一次次的妥协和让步。

预备立宪

1905年6月(11月才启程)--1906年6月,五大

臣分赴日美德法意比澳、丹麦瑞士挪威等国考

察。考察结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

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1.《钦定宪法大纲》

2.《重大信条十九条》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仿行宪政

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管制谕》:

1.确认宪法的合法性和宪政制度的优越性。

2.肯定立宪的基调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3.肯

文档评论(0)

157****432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