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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Documentserial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

至今。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

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

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8

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

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

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

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10条规定:土地使

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

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

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

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

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事实。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

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

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

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

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

地。(3)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

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畅达公司圈起

的土地进行处理。

3.江苏省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于1999年5月未经有

关机关批准,占用位于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新芋村三组、新黄村五组和史芋村的

耕地共亩,作生活、办公和施工临时场地用,其中新芋村三组亩作临时生活和办

公用地,新黄村五组亩作临时居住地,史芋村亩作临时停车场和生产设备堆放用

地,并在所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简易建筑物平方米。

请问:(1)某市交通工程公司连徐高速公司CD标项目经理部这一行为如何定

性?(2)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

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

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

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6月与某市土地局签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10月,因甲

公司为周转资将该项目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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