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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主任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副主任兼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乡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乡镇主要领导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与检查

第十一条乡镇安委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乡镇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跟踪、督办和销号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

第十五条乡镇安委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救援

第十八条乡镇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救援职责和程序。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乡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乡镇安委会负责对乡镇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乡镇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参与乡镇安全生产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镇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制定乡镇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推动乡镇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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