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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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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

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

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

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

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

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

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

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

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

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

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

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

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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