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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十篇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十篇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篇1

一、总则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类型

(一)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公共类

1、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是指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临时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停车场的设立

(一)在停车场的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的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营业执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等四证;

(三)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牌号等;

(四)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负责人的相片、姓名等,以及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类安全温馨提示的标志;

(五)在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张贴收费不给票属贪污行为的标志;

(六)停车场道路、车位等线路、路向指示等应完全、清晰;

(七)停车场管理员在上岗前应在深圳市交管局停车场管理科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

四、停车场管理

(一)管理处停车场应严格按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经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三)停车场应根据需要保持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其它设施,并保持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应禁止进入非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

(五)各种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行驶及停泊,不得一车占两位或停泊在消防通道上;

(六)车辆临时停泊在车场内,应注重环保,及时将发动机熄灭;

(七)停车场应做好防火工作,按照规定配置扑救汽车的专用灭火器材;防火卷帘门下应有禁止停放的标志和规划黄格线停放区域等;

(八)停车场应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闭路电视;管理处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地面和出入口做好必要的防护隔离桩,防止车辆冲撞逃匿;

(九)对长期停放在车场的.可疑车辆或无牌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

(十)管理处每月组织财务和安全护卫部对停车场的收费,ic卡凭证的办理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十一)禁止使用消防水洗车或在停车场修车等,并保持场地整洁。

五、车辆出入管理

(一)住宅类停车场

1、长期卡车辆。

(1)车主直接刷凭证,进、出住宅类停车场;

(2)车主出场无卡(丢失或忘带卡),管理处办理手续或填写《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后放行;

2、临时卡车辆

(1)车辆进入,一律发放停放凭证;

(2)车辆出场,一律凭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车辆进入,车场管理员必须询问被访人的姓名、住址等;

(4)确认无误后,填写《临时车辆进场登记表》,发放进出凭证放行;

(5)车辆出场无卡,必须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二)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

(1)车辆进、出道口岗,统一发、收车辆停放凭证,不须登记;

(2)车辆出场,车场管理员应确认无误后收回凭证放行;

(3)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六、停车场服务

(一)检查出入车辆,及时提醒车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车位停泊。

(二)车场巡查员应按照标准的车辆指挥手势指挥车辆行驶或停泊。

(三)认真检查车辆并填写《车辆巡查记录表》,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发现车辆未关门、窗或车内有贵重物品应立即通知车主,当不能确认车主时,应派人留守直到车主到场方能离开。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根据车场日流量或频率,管理处确定每日在各出入道口岗至少三次站立式服务时间,且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七)做好宣传工作,每季度给车主发放安全温馨提示1次。

七、停车场凭证管理

(一)车辆出入凭证的保管、资料和车位租赁合同的办理、缴费工作,必须三人分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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