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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

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

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

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

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

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

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

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

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

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

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

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

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

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

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

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

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

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

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

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

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

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

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

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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