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统一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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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编制电气安全原则导则GB/T16499—1996

eqvIECGUIDE104:1984

Guidetothedraftingofelectricalsafety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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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8-22批准1997-07-01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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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原则是依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导则104《编制安全原则导则和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任务》(1984年第二版)及其1号修改件(1989年)制定,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导则等效。关于编制电气安全原则导则某些实质上是等同采用;关于肩负安全指引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任务某些,依照国内现状,采用了“相应”单位提法,以增进建立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口国内组织和尽快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原则。

本原则附录DISO/IEC导则7-1982《对适合产品认证用原则规定》是为读者以便使用而增长。

本原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实行,1997年7月1日起所有报批电气安全原则草案,均应符合本原则规定。

本原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原则附录。

本原则附录D为提示附录。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电子工业部原则化研究所共同提出。

本原则由全国电气安全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人:王文良、袁介南、朱德基、张铭续、冯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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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各国对用一种统一办法评估产品安全原则迫切需要,国内有必要有一种编制电气安全原则办法导则,以保证这些原则不偏离已颁布安全基本原则(由肩负安全指引职能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也不偏离已颁布安全专项原则(由肩负安全专项职能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

本导则所涉及安全原则都是关于人身、环境、牲口和家养动物安全问题原则(例如:防止人身受电击,防止过温、辐射、爆炸、内爆、机械不稳定和运动部件影响以及防火)。这些原则涉及家庭和工作场合中安全问题。

本导则合用于新安全原则制定和现行安全原则修订,在获得实践经验基本上,本导则可以按各原则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在恰当时候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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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安全原则导则

1.1全面解决所有安全面问题

鉴于安全原则内容具备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根据,应确立一种重要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安全面应当有一种原则,并且这个原则不应局限于电气安全还应涉及安全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时需要考虑安全原则要点见附录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制定电气类产品安全原则时,应按附录C对照检查。

适合产品认证用原则规定参见附录D。

1.2单独解决安全问题(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功能特性)

对于安全规定应尽量制定单独原则(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功能特性)。虽然规定把安全问题与功能特性问题分开仍会遇到某些实际困难,但鉴于政府机构对安全问题关注,政府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明确规定进行工作,如果选定原则中既涉及功能特性又涉及安全问题,则认证机构在仅解决安全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

按照涉及是设备或是元件(涉及器件、零件及部件,下同),可提供下列原则:

a)随时可用设备:关于技术委员会制定安全原则应当与涉及设备其她方面特性原则分开,例如与功能特性方面原则分开。

b)固有安全特性元件,例如阴极射线管(防内爆型):对此类为数不多元件应按照上述a)项解决。

c)其她各类元件:关于元件技术委员会应按普通方式制定一种综合性原则,设备委员会对设备中元件则用普通方式原则地规定在合理使用时应符合关于国标(或IEC原则)中所规定安全规定,或者引用元件原则中对安全至关重要条款。

0、Ⅰ、Ⅱ类不合用于元件,因而制造厂应对元件加以恰本地选取或在构造中采用附加办法。

注:关于0、Ⅰ、Ⅱ类详细规定见GB/T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1.3安全原则表述办法

安全原则表述办法各有不同,并各有优缺陷,如下列出两种典型模式:

——一种是自身包括所有内容原则。此类原则可以使读者在一种文本中找到所有有关信息;

——一种是层次构造式(见图1),其中每个专项原则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内容,而其她关于信息则需引用上一层次原则。这种表述办法,从原则系列整体上避免了相似条款重复。

*被指派职能不一定与技术委员会工作范畴相一致。

图1安全原则层次构造

随着越来越多安全基本原则(见附录A表A1)和安全专项原则(见附录B表B1)浮现,层次构造方式将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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