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VIP

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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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一委托人与咨询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咨询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

最新最准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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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并督促进展情况。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可能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双方应进一步书面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并明确额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向委托人交付委托人满意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出现其他违约责任或造成委托人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酬金总额。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双方应进一步书面约定合同咨询期限是否需要延长,并明确额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认为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情况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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