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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船舶安全治理规章驾驶、轮机联系制度:1.开航前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估量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缺乏24小时,
应在抵港后马上将估量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状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准时更正。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状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主机冲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
航行中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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