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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前言

•合同法条文在场各位同仁都能看的很明白,

今天不在讲了,这里我主要结合具体案例,

讲下我们在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

•目录: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息

归属

•四、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

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

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

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

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

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基

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

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

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

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

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

•合同的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合

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二

是第131条规定的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

同。

第二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

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

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1、交付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

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

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

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

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

2、交付地点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

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

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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