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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1、验收委员会:
《规程》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2、被验收单位:
《规程》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验收主要内容和程序:
《规程》8.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现场检查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召开大会:
官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质量结论:
《规程》8.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5、竣工验收鉴定书:
《规程》8.5.5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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