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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立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结构、规格尺寸、设立及发光方式等规定。
本规范合用于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立,涉及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行人指路标牌、街道地名标牌。昆明市所属县(市)区主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立可参照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规范。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17733.1地名标牌城乡
GB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T279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3一般规定
3.1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3.1.1系统性原则:基于昆明市城市功能定位及整体道路网络结构进行系统规划,与具体交通组织、路口渠化相结合的原则。
3.1.2规范性原则:标志标牌的标志形状、规格尺寸、版面构成、反光等技术规定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原则。
3.1.3连续性原则:指示标志系统传递的信息必须保持途径引导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做到前后呼应,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忽然缺失原则。
3.1.4可操作性原则:规划指示标志系统方案时,应提出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方案的实行可连续进行直至完毕的原则。
3.1.5实效性原则:通过有效的交通引导、合理组织交通流,加强各级道路之间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相应的交通问题,实际效果明显的原则。
3.1.6人性化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结合现代交通心理生理原理,充足考虑驾驶员、非机动车、行人的出行规定和特点,体现人文关怀。
3.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应结合城市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进行设立。
3.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立应进行总体布局,信息要准确、严谨,防止出现信息局限性或信息过载。
3.4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3.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采用发光方式和非发光方式二种方式显示版面信息。
3.6街道地名标牌的设立应符合GB17733.1中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3.7无障碍通道、公共厕所、加油站等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3.8旅游设施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2的规定。
4标志标牌的设立
标志标牌重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标牌等。
4.1警告标志的设立
4.1.1警告标志设立地点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警告标志至危险点距离
设计速度(km/h)
100~120
71~99
40~70
<40
至危险点距离(m)
200~250
100~200
50~100
20~50
4.1.2预告交叉口形状警告标志的设立
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重要涉及:十字交叉标志、T形交叉标志、Y形交叉标志和环形交叉标志。
4.1.2.1不规则、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应设立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4.1.2.2设立环形交叉路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立环岛行驶标志。
4.1.2.3异形交叉路口应设立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设立示例如图1所示。
图1异形交叉路口标志设立示例
4.1.2.4交叉路口被中央护栏或中心黄实线封闭的,可不设立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4.1.3预告道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的设立
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重要涉及:向左急转弯路标志、向右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
4.1.3.1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应设立在弯道圆曲线与直线段相切点以前位置。
4.1.3.2急弯路标志的设立
相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2条件的,应设立急弯路标志。
表2急弯路标志设立条件
设计速度(km/h)
60
50
40
30
20
平曲线半径≤(m)
300
200
150
85
40
停车视距≤(m)
75
60
40
30
20
4.1.3.3反向弯路标志的设立
相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2条件的,且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段长度符合表3规定条件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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