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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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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2024年版)》》》

第一章绪论

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分析】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分析】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第一,法自君出,重权隆法。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第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第三,家族本位,伦理法制。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第四,调处息争,无讼是求。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等。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分析】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第二,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第三,体系完备,律例并行。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第四,以法治官,明职课责。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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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2024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分析/中国法制史

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法尚公平,执法原情。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中华法系

【分析】中华法系是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周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华法系在文化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儒、墨、道、法各家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儒家尤甚,具有一贯性和包容性。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虽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各民族同样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华法系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而形成的。中国古代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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