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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我国废旧物资回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管理条例》。
一、《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
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多
渠道回收制度,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的回收处理渠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
集中处理制度和资格许可制度,由获得处理资格的企业对该《目录》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
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规划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1)废旧金属收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扩展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
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
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
有效,但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已经作废,有关罚则也大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所吸收和取代
3、废品收购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
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
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
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
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
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
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
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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