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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管理办法
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分行、各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各分行)。
“久悬未取款项”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核算以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一)未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
1、历史遗留的,未欠我行债务的久悬账户(包括:办理个贷
以个人名字在“2070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开立的、人行未批我行
已开立的、人行已销我行未销的账户等);
2、今后新发生的核准类账户在核心业务系统预开户后,人民
银行最终未核准,单位客户也不来我行办理销户手续的;
3、今后新发生的核准类账户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已办理
销户手续,但不来我行办理销户手续的。
(二)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
1、存款人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
行债务,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已满的;
3、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撤并、
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且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办理销户
手续的;
、存款人未参加账户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
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
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
结转“专户”的要求
(一)每季度末月的21日,结转清理一次。
(二)对已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开户行结转“专
户”的同时,必须将核心业务系统账户撤销,并且在人民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将账户加注为“久悬银行账户”。
第三条各开户行对拟转入“专户”集中管理的账户,应逐户
抄列《“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结转清单》(见附表1)一式两份,填
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经营业部经理审核批准后,
将余额转入“专户”。所抄列清单一份作贷方凭证附件,一份由“专
户”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与预留印鉴、手工台账、卡片(“特
种转账贷方凭证”留底联)一起保管。
第四条原账户的印鉴卡片应收回由专管员保管,验印系统做
印鉴撤销信息录入。
第五条专管员必须对纳入“专户”管理的账户建立手工台账
管理,台账分“专户”的总账和各户分户账,分户账一户一页,合
计余额同“专户”总账余额一致。分户账必须详细记载原账户的结
转日期、账号、户名、余额等内容。
第六条对纳入“专户”管理满五年的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
必须抄列《“久悬未取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清单》(见附表2)一
/贷方凭证”各两联,经营业部经理审
批后,将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所抄列清单一份作贷方凭
证附件,一份由专管员永久保管。印鉴卡片抽出与清单一并保管,
印鉴卡片在单位客户支取款项时做借方凭证的附件。
对纳入“专户”管理的账户,原单位客户办理款项的
支取时,须先填写《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
户原因。款项的支取需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借方凭证
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印鉴卡及“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留底联作借
方凭证附件,专管员手工核对预留印鉴无误,经营业部经理审批后,
未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从“专户”列支;已结转“营业外收入”
的根据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经有权人批准后从相关科目列支。
第八条原单位客户所转款项只能转入其指定的与原账户有关
联的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九条对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按照《银行预留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支行专管员必须确保“专户”总账余额、各户分户账
余额合计数、卡片(“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留底联)合计数、“久悬
未取款项”专户结转清单上留存余额合计数、核心业务系统“专户”
余额五相符;对“专户”的管理情况,营业部经理至少每季度检查
一次,各分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总行将不定
期抽查各级行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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