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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

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

[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和《黑

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黑建安[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

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

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

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

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

1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

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

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

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

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

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断提高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

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

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

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负责人应当

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机构和组成人员应当在施工

现场进行公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会同监理单位每月主要依

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自评,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和《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评分汇总表》(附件1),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

核。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施工手续前),自评机构应对

每个月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

值,同时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项

目安全检查总体评分表》(附件2),形成工程项目汇总自评

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

工程项目完工后,自评机构应对项目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分包单位在该项目中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管理、强制性标准执行和事故防范等情况,填写《工

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表》(附件3),并纳入项

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至少

3

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及整

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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