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商铺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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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商业用房开发中,采用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较为普遍。所

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

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

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该模式涉及的税收关系比较复杂,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

并举例对售后返租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一分析。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

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

定商铺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铺

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

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铺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

(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营业税

 上例中,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是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是以优惠价格,还是以公允价格?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

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

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由此看来,销售

不动产的计税价格似乎应以优惠价格来确定。但如何看待A公司优惠销售房地产

后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显然,A公司无偿取得的

出租收益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对此,各地税务机关也分别出台

了相关具体规定予以明确。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

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

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

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62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将商

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

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房地产

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

房销售价款,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

权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购房者返租商铺应

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A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即5×5%=0.25(万元)。

 印花税

 在上例中,A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

转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85×0.05%=0.042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

15×0.001+5×0.001=0.02(万元)。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返租业务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

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

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

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售后返租业务,A公司需分别作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分别计

算相关成本、费用和损益。

 A公司的租赁支出就是,一次性让利给购房者的折让优惠额,按权责发生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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