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解读.pdfVIP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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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对于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有关人员因不够

清楚,或者忽视,是造成严重的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

“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

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

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

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

清,必须易于辨识。

关于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

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

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

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

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示标志,即圆形内

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

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

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

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

遵守该指令;(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国家颁布了《安全标志及

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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