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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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知识链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证券法》第77条、80条作了具体规定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知识链接】《证券法》第77条、80条规定《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举例】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人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利用个人账户炒作股票的行为。第四节 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二节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普通债权发行条件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第二节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普通债权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二节证券发行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普通债权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二节证券发行【典型案例】2012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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