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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3.020.20
J80
J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100—1999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Towercranes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
1999-06-04发布
1999-06-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I
JG/T100—1999
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ZBJ80012—8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JG/T100-1999。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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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Towercranes—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
JG/T100—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工作人员及其在作业中的指挥、使用、操作、拆装和维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式、轮胎式、履带式、附着式、爬升式和固定式起重机。
2引用标准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031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规范和方法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720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J232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起重机的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信号工)及指挥信号
严禁起重机司机(以下简称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酒后作业。
3.1起重机司机
3.1.1司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1.2每年须对司机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色盲、矫正视力低于1.0、听觉障碍、心脏病、贫血、美尼尔症、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断指等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者,不能做司机工作。
3.1.3司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培训,也可以由专业(技工)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实习操作两个部份。
3.1.3.1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50个课时(5个月)。培训的科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机械基础知识及简单的机械制图知识;
b.起重机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c.原动机及电气知识;
d.操作和使用起重机所必需的力学知识;
e.液压传动的基本知识;
f.物体重量目测;
g.吊具、索具的种类、选择、使用方法、报废标准及吊重的捆扎方法;
h.指挥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6-04批准1999-06-04实施
JG/T1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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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有关登高作业、电气安全、消防及有关的一般救护知识;
j.有关法规、法令、标准、规定等。
3.1.3.2实习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0个课时(1个月)。
实习操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操作安装、拆除、顶升、爬升、附着及锚固;
b.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一般电气故障的判断和排除;
c.对所使用的起重机的机械传动故障的判断和排除;
d.一般的日常维修技术。
3.1.4对司机培训期满后,省、市劳动部门应按GB6720中2.2和2.3条的规定考核和发证。
3.1.5除主管部门安排的实习学员外,严禁没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注:实习学员是指在本规程3.1.3条中所规定的培训司机的学校、培训班里学习的学员。
3.1.6实习学员操作起重机时,在操作的全过程中,必须有该起重机司机的监护和指导。
3.1.7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机的司机、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注销其操作证。如再操作起重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重新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
对于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应每两年按GB6720中第3章的规定
进行复审。
3.1.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司机不得允许非本台起重机司机操作。
3.1.9司机在正常作业中,应只服从佩带有标志的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对其他人员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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