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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员考核标准

明朝考核官员的标准是“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

罢、不谨。

一、选拔、任用制度

(一)选拔条件

关于明代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条件,史料《明史·选举制》曾记

载:“根据科举考试结果,优秀者授予给事中的职位,其次授予御史

职位,末次者任用到各部。”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监察官员选拔的严

格条件高于普通官员,选拔最为优秀的人才进入监察官员的行列。

这是因为与其他官员相比,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监

察官员的能力及其综合素质的优劣与监察效能的有效发挥息息相关。

具体而言,有明一代的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考察以下三个方面。

1.政治、道德要求

选拔监察官员才德兼备首当其冲。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作为皇

帝本人的耳目工具,明朝监察官员首先把德才兼备放在首位,而其最

为重要的便是忠君爱国,正直果敢,勇于谏言,这就要求作为监察官

员,要在效忠于皇帝维护朝廷的基础上敢于直言极谏以纠正统治者的

过失、揭发检举贵戚权门。

太祖朱元璋便对监察官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刚柔并济、不过分

激进、不奸邪谄媚。成祖朱棣时更明确提出:“御史应当用清廉谨慎

耿直之人,清廉者没有私心,谨慎者没有疏忽,耿直者敢于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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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条件

选拔监察官员要学识渊博。监察官员们的监察范围上至事关国家

大计,下至政治生活民生问题,务必要求监察官员能够胜任的文采学

识。故而对于对于地方监察官员的选拔要求学富才高、博学多闻。有

明一代初期,监察官员的选拔门槛比较低,秀才、举人以及进士出身

的都可以参加遴选。

明代中期,监察官员铨选门槛逐渐提高,排除了秀才的入选资格,

只有举人或进士出身方可参选。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成祖朱棣

下谕旨给文武百官:“御史是朝廷监察官员的耳目工具,应该选用有

学识、通情达理、有管理才能之人。”自此后,地方监察官员须选自

“正途”,而“正途”便是科举考试。自科举制度恢复以后,被授予

御史头衔者,大都是进士出身,并且要求研习法令跟刑名。

3.年龄限制

选拔监察官员宜用老成练达者。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英宗

下达诏令说:“朝廷内外的监察机构是整饬纪纲的部门,必须谨慎选

拔学识渊博、品行端正、资历老成者担任。”凡年轻资历浅的官员上

任,必须先委以小差事试用,考核结果称职者才能委任为监察官员。

有明一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虽看重老成练达者,但并不以年深日久

为晋升选用唯一条件。根据明代制度,选用监察官员的年龄限制为一

般不超过五十岁。

(二)任用方式

明代最高统治者皇帝非常重视那些号称是自己耳朵和眼睛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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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员候选人。不仅要求认真选拔德正廉洁、言行严谨、熟悉刑名律

令、遵守法律法规、成熟稳重的人,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渊博

的知识、杰出的才能和一定的政治业绩。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规

定了:“不许以新进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

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奏准:“各按察司首领官,进士、监生出

身,一考两考者吏部拣选送院,问刑半年堂上官考试除授。”总体来

讲,明代充任按察司官吏主要是从监察御史,地方知府、参议,中央

部、院内中层官吏中来选举任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式。

1.吏部推举、皇帝选用

如果按察司官员的职位有空缺,吏部应先向皇帝推荐几名候选人,

然后皇帝从大臣推荐的人员中挑选。洪武、永乐年间,大多数的官员

都是这样铨选产生的,后继者沿用此法。

如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山东道的监察御史刘孜被提拔为山

东按察司按察使、贵州道的监察御史白仲贤被提拔为广东按察使……

此时,山东和广东空缺出按察使的职位,由吏部推荐四名监察官员,

于是便有以上任命。

2.保举、会推

根据明代的规定,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官员出现空缺时,可以

由朝中三品以上的官员保荐推举。永乐年间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是

布政司、按察司以及知府有职位空缺时,明令三品以上的在京朝中官

员保荐推举。”这种由高级官员保举人才,依据多少人意见铨选人才

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一方面可以分掉吏部一部分权力,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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