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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

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

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

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

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

评.

第二条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

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

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

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

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

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

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

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

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

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80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

以辞退。

第八条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

第二章法官考评第九条质量考评指标:(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

辖错误的1件扣0。5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1件扣1分;申诉复查案件驳回

申诉错误,进入再审后被改判的1件扣1。5分。

(二)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未开庭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1件扣0。5分。

(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1件扣0.5分,因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退回的1件扣1分。

(四)上级法院限期执行案件非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问题未在限期内执行完毕或执行过程

中作出的裁定被改变的1件扣1分.

(五)案件上、抗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六)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不当,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被再审改判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

2分;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1件扣5分。

(八)法官汇报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1

件扣5分。

(九)优秀案件1件加0。2分;一般差错1次(处)扣0。5分;重大差错1次(处)扣2分。

发生第(一)至第(八)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1分.

第十条效益考评指标:(一)结案数以本庭法官平均数为基数,一审超1件加0.2分,差1

件扣0.1分;二审超(差)1件加(扣)0。1分。

副庭长、审判长结案数分别以本庭法官平均数的50%、70%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加扣分。

执行局长结案数以2件、审监庭庭长、执行庭庭长以3件、其他业务庭庭长以6件为基数,

超(差)1件加(扣)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审监庭庭长结案应为再审案件。

(二)刑事、民商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以考核前三个年度的平

均率为基数,再审案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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