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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的5个误区
一、非正常损失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
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货物和不动产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
二、理解误区:
1、目前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
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并不是所有“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
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
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分理处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
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损失,其他情形均不属于。
三、总局明确事项:
1、建筑企业在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完工后被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这是由于行业特点所
造成的,食材不易保管。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
3、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
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
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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