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新《公司法》下法定公益金怎样进行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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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新《公司法》下法定公益金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问:新《公司法》已经不再强制要求企业计提法定公益金。请问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法定公益金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咨询会计人员每年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学习的学时有什么样的规定,主要有哪些方式?如果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山东省蒋含笑)

解答根据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可知: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1)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

③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3.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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