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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股利挂账要视同分配扣税
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但未实际支付,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
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
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
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未分配利润,就不需要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
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
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向企业借款
年终不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个人所得税”明
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企业
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借方登记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其余额在贷方反
映企业已经代扣而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年终汇算清缴时,对
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企业已经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
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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