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法律实务第十四章饭店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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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饭店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饭店法律责任的概念

饭店在经营活动中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上所谓责任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各有不同的本质。义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应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违反即发生责任。所以,法律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要有义务存在,才可能谈得上责任。只有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发生责任。

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制裁。

饭店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规责任等等。本章主要讨论饭店的民事责任。

按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等。在饭店经营管理中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国家。无论在古代还是现在,民事责任都可以连带给相关人,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发生在饭店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对方的财产、人身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简称“侵权责任”。饭店对客人的侵权行为,是多种形式的,也许是主动作为构成,也可能是被动的不作为构成。

侵权责任分为两类:一是一般侵权责任;二是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缺陷产品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包括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他人损害和财产损害。

一般侵权,是指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发生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素: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饭店必须要有侵害客人财产或人身权,使客人蒙受损害的事实。

侵害人行为违法。法律一般只要求人们对自已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即侵害行为是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而损害事实也正是侵害行为的后果。

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上四个条件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使造成一定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法理论上适用最广泛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饭店对损害的结果有过错,但客人方也有过错,则双方按过失程度的大小合理分担责任。

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美国饭店规定:饭店的客房一旦出租,饭店及其服务人员就不得随便进入该客房。无明显理由随便进入客人住房,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案例1

美国世界饭店的一位女客人在晚上睡觉时未锁房门 以便同室的女友进房时不被吵醒。次日晨,一件贵重的外衣不见了,上诉到当地法院。法院认为饭店没有过错,对此不负责任,理由是外衣的丢失是由于客人的过错所致。

案例2

美国内布拉斯卡饭店(NebraskaHotel)的大厅总服务台旁约一米处有两扇玻璃门。一天,一位曾在该饭店住了三夜的客人在总服务台办完事后,匆忙走向关闭的玻璃门,结果玻璃门被撞破,客人的鼻子也受到永久性的伤害。

法院受理后认为:在此案中,双方均有过错。饭店的过错是玻璃门离总台过近,且无明显的告示。但是,客人也要分担过错,因为他已在该饭店住了三夜,因此应当知道玻璃门的位置。

案例3

在某家饭店,饭店要求客人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的安全寄存箱内,并且有明显的告示,足以引起客人的注意。客人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而且在睡觉时忘记将门锁上,因此贵重物品被窃,经查该物品确实属于被盗。由于被盗的物品无法追回,客人上告法院。

客人提出的理由是:物品确实是在自己的房间被盗,并出示了有力的证据(经法庭确认,事实清楚)。

饭店的理由是:在客房和住客登记表上均注明“客人的贵重物品需存入安全寄存箱内”,而客人并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而且在睡觉时没有锁好门,致使物品被窃。

法院最后认定,双方均有一定的理由,但都有过错。饭店在安全工作方面欠佳,如果饭店的巡逻提醒客人锁好房门或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是可以阻止盗贼进入客房内作案的;客人的责任在于未遵守有关规定,而将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并且没用将房间门锁好,导致物品被盗,因而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损失。

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却疏忽大意或自信不会出现而不予防止的主观认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饭店的业务活动是通过法人的机构、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就是法人的行为,他们行为中的过失也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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