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需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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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

目前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

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结合

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提醒企业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

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

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

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

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了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

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

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

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

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

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

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文件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又予以

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

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

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

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

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属于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

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

的凭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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